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5〕12號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5〕9號,批準時間:2025年2月24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廣太鎮(zhèn)湖內村湖內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3560公頃(折合35.34畝)、石潭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0027公頃(折合30.04畝),南溪鎮(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8989公頃(折合43.48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廣太鎮(zhèn)湖內村湖內經濟聯合社、石潭經濟聯合社,南溪鎮(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廣太鎮(zhèn)湖內村、石潭村,南溪鎮(zhèn)鐘堂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廣太鎮(zhèn)湖內村湖內經濟聯合社2.3560公頃,地類為耕地0.0093公頃、園地2.1108公頃、林地0.1418公頃、其他農用地0.0803公頃、未利用地0.0138公頃;廣太鎮(zhèn)石潭經濟聯合社2.0027公頃,地類為園地0.5485公頃、林地1.3238公頃、其他農用地0.1304公頃;南溪鎮(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2.8989公頃,地類為耕地0.4859公頃、園地1.3357公頃、林地0.8251公頃、草地0.0322公頃、其他農用地0.2200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電〔2023〕3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4〕1號)的規(guī)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一)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補償標準參照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執(zhí)行: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三)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青苗類型為荔枝、龍眼、柑桔、橄欖、青梅、花木場、苗圃的,補償標準為13000元/畝,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標準補償,1-2年生(含1年)按40%標準補償,1年生以下按20%標準補償;青苗類型為香蕉、菠蘿、筍竹和養(yǎng)殖魚蝦、蟹、龜鱉等其他經濟作物、養(yǎng)殖物的,補償標準按每畝3000~8000元進行補償;農作物為水稻、蕃薯、大麥、小麥、蔬菜和玉米等補償標準為2500元/畝。
(四)附著物(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
附著物(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包干單價表
其他附著物拆遷補償包干單價表
墳墓拆遷補償包干單價表
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廣太鎮(zhèn)湖內村湖內經濟聯合社征地補償總額為290.3281萬元,石潭經濟聯合社征地補償總額為246.0746萬元;南溪鎮(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征地補償總額為351.3985萬元,相關征地補償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fā)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guī)字〔2020〕4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廣太鎮(zhèn)人民政府、南溪鎮(zhèn)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九、本公告期限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21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5〕9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5〕9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