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普寧市燎原莊欽盛居民日常生活服務部:
本委受理李培峰與你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45****EJ1M)勞動爭議案件(普勞人仲案字[2024]097號)已依法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書》(普勞人仲案終字[2024]097號)根據(jù)《關于商事主體承諾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關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guī)定,文書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視為送達。鑒于向你單位登記的住所郵寄送達收件人拒收,為進一步保障你單位權益,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文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缺席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陽市普寧市池尾街道辦事處南側普寧市人社局四樓406領取上述仲裁文書(電話: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逾期未領取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普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